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賭氣離婚仍同居 30年後爭產判離
 

羅姓貿易商卅四年前與妻子大吵一架後,簽下離婚協議書,卻又藕斷絲連,仍以夫妻姿態申報所得稅、買保險、出入婚喪喜慶。事隔卅年,只因高女擅自出售羅某在美國購置的房地產,羅某再次點燃離婚話題。

羅某不滿高女擅自處理他的房產,並將得款據為己有,憤而訴請婚姻關係不存在,陳女以「當年只是一時玩笑而簽名」答辯。

但最高法院認為,羅、陳兩夫婦都是東吳法律系畢業,不能以一句玩笑話即視協議離婚如兒戲,況且,兩夫婦仍保留離婚協議書,顯示當年的協議並非玩笑,昨日仍判羅、陳兩人卅四年前簽下的離婚協議有效定讞。

羅、陳兩人,原本是東吳大學法律系同班同學,婚後育有一子,兩人因時常吵架,每一吵架,就找住在同一條街的黃姓大學同學評理。

六十二年四月,羅、陳兩人大吵一架後,找黃姓、許姓兩位同學作證,簽下離婚協議書,依當時的民法規定,只要兩願離婚協議即生效,無需辦理登記手續。

七十五年七月間,陳女攜子赴美國定居,並將戶籍遷出國外。
此後,迄九十三年十一月陳女遷籍返台定居為止,羅某除了定期將生活費匯給陳女,並曾廿五次赴美相聚,陳女也曾七度返台,羅某也在美國置產,以租金供陳女母子使用。
除此之外,羅某投保的壽險,也以陳女為受益人;自六十二年迄九十一年度的綜和所得稅,也都申報陳女為配偶。

八十八年間,更以女婿身分參加陳女之母的告別式;直到九十三年底聲請調解離婚時,羅某還主張兩人是夫妻。

不過,九十三年十一月,陳女擅自出售羅某在美國的房地產,返台設籍於台北市光復北路時,羅、陳的夫妻關係開始生變 - 羅某檢具卅年前簽下的離婚協議書,到台北地院訴請婚姻關係不存在。

本案一審原判陳女勝訴,但案經上訴,且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,高院更一審改判羅某勝訴,最高法院昨日駁回高女的上訴定讞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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